一、发证部门
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及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。 二、适用范围 1.1990年前出生,在岗未取得《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》的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。 2.已持有《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》的人员,证书两年以上未年检。 3.开立或者创办物业管理公司必备资质。 4.物业管理公司年审,升资质必备资质。 5.在物业管理公司工作,想升职或者提升自我竞争力。 6.物业管理公司年审,升资质必备资质。